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永恆交託

                   永恆交託

在社會生活中,個人可能會將某些擁有,交託他人看顧。這種情形一則是因個人擁有太多,需要遺留或分散給他人,二則是個人無法繼續擁有,只能交付他人保存。但不管是在那種情形下,交託總是建立在互信關係上,交託者期望自己的擁有不會被隨意處置或私心奪佔,受託者也會掛慮接受交託的風險和負擔。所以,交託不會是隨時發生的生活事務,而是一件被視為特別的安排機遇。在過去所發生的交託案例中,交託最常見於個人遺產或遺物的處理,這是自我已無法存在,但卻想保留自我權益的必要措施,因此,選擇受託者是重要的先決條件。當個人仍存有強烈的自我延續期待時,很自然的就會選擇交託給親生子女,其不只期待子女能完全承接所有財物,甚至於希望子女能繼承自己的地位丶職業技能丶社會資本,這樣的想法更會延伸對子女敎育丶工作和生活形式的要求和影響。而當個人無法交託給子女時,交託給他人就會面臨不易決定的選擇,因為,任何他人是難以完整接續個人的自我擁有。因此,不論是交託給子女或他人,個人皆期待交託可以是自我的永遠存在,自我沒有消失遺棄。不過,歴史經驗可看出人類的交託,難有自我延續存有的機會。每個人皆有私心,交託只是短暫的承諾過程,在世代交替中,所有的擁有,皆只被現存的個人所操控,已是另一個自我的表現和擴延,交託者的期待早已成過時煙霧。
在非常少數的案例中,可見到一些交託是較具永恆意義,這類交託已不在乎是那一類對象,而只是在乎交託的事物,不只能被保留,而且是更能被發揚光大,有益於宇宙或人間社會福祉。因此,在此類交託中,可看到受託對象皆是最適合來承接關顧受託事物的人選,當這些受託人接受了交託的職責後,他不僅能將該事物繼續擴展,而且,也能在必要時候,再找到合適的受託對象,讓該事物可被存留和有益於社會。這種情形下,受託者不覺得受託是滿足個人私心,而是一種榮譽的工作,個人有幸獲得的人生機遇。而即使執行受託工作仍是勞苦堅巨,但此種受託經驗也會成為感人的生命故事。
在基督信仰中,相信上帝會託付天使丶先知或特別的個人來傳達祂的信息和旨意,而個人可能受託來關顧他人和被造物,另一方面,個人也能將他的生活事物交託給上帝。所以,交託成為人與上帝相處的重要關係,在不同的人生事務中,不論是照顧子女或其他孩子丶關懷社會弱者丶保育土地環境和愛䕶萬物,個人皆是受託者,因為,萬物皆是上帝所造的,上帝愛祂所造的一切。在人類犯罪,流落地上以後,上帝愛世人,更要人類迷途知返。而基督徒是已宣示成為耶穌跟隨者的上帝子民,能受上帝的託付,是何等榮耀。上帝的交託是神聖的,是無私的愛,個人沒有負擔,不需焦慮。事實上,當多數人生事務皆是上帝所交託的任務時,個人就不再害怕失敗丶毀壞丶遺失和困難,因為,上帝是交託者,祂掌管一切,祂知道最後的結果,祂與永恆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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